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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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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名单/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主 席:李连和

副 主 席:(共9名)

王文霞(女) 张克科

牛憨笨

倪嘉缵

章必功

杜和平

郭 平

张思民

王传福

秘 书 长:朱建国

常务委员:(40名,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 辉

牛憨笨

王文霞(女) 王传福

卢科学

刘 磅

刘南林

刘继昌

朱建平

朱建国

吴海军

张 华

张永华

张克科

张思民

张基宏

李连和

李贵才

杜和平

杨立君

肖德明

陆荣昌

陈广文

陈志列

孟庆春

采振祥

段 忠

倪嘉缵

徐 航

徐杨生

郭 平

陶 军

高云峰

曹衍清

章必功

彭朝辉

温希东

韩德宏

谭伟豪

樊建平

委员:(150名,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 宏(女)

马 辉

马靖培

区国雄

文进希

毛 夏

牛憨笨

王 尧

王 涛

王文霞(女)

王占奎

王传福

王振华

王艳梅(女)

王锦才

丘卫平

冯冠平

卢科学

史守旭(女 )

巨晓山

田江民(女)

石兰涛

伦文青

刘 坚

刘 磅

刘仲健

刘达华

刘学真

刘南林

刘海峰

刘继昌

刘瑞林

华 厦

孙 楠

朱伟华

朱建平

朱建国

许立勇

佘忠明

余少文

吴 晞

吴正治

吴海军

张 华

莉(女)

张小萍(女)

张永华

张克科

张志宏

张志敏

张迎宾

张其龙

张思民

张恒春

张健民

张晓锋

张基宏

张福林

张锡辉

李 北

李 明

李 勇

李 毅

李文忠

李长兴

李世敏(女)

李永安

李连和

李泽湘

李贵才

李海林

李敬和

杜如彬

杜和平

杜育凡

杜慧敏(女)

杨小立

杨立君

杨卓欣

杨凌熙

杨淑雯(女)

沈 辉

纳晓英(女)

肖德明

邵侃彦

陆荣昌

陈 斌

陈广文

陈永弟

陈志列

陈宜言

陈高原

陈康候

陈跃华

陈琼英(女)

周伯平

孟庆春

宗贵升

林伟君

罗伟强

罗祖明

采振祥

段 忠

胡 泓

胡纪泽

赵 立

赵庆祥

赵百成

钟瑾芳

饶夏圻

倪嘉缵

唐 青(女)

徐 航

徐杨生

郭 平

郭永刚

郭凯天

钱 飞

陶 军

高云峰

康镇江

曹衍清

梁沛基

章必功

萧 霞(女)

黄云森

黄英照

黄挺青

黄积才

黄章勇

龚兴伦

彭文达

彭惠超

彭朝晖

温希东

粟 杰

葛 明

蒋继宁

覃 康

谢 敬

韩德宏

詹文河

赖国燕

廖 新

廖吉安

蔡大明

谭伟豪

樊建平

薛 泉

戴 勇

组织机构/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1982年5月,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成立,属"深圳市群众团体"系列,按局级待遇,事业编制3名。1983年9月,市编委《关于市科协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明确市科协内设办公室、学会部、科普部,事业编制增至10名;1 984年,市编委又批复同意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事业编制2名(1996年3月更名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市农学会事业编制1名,归市科协管理,至此,市科协事业编制共13名。

1993年10月,市编委078号文批复"市科学技术协会与科学技术局合署办公",科协的日常工作由科普处承办,科普处编制7名。

2007年1月,按照深编135号文件精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调整为正局级单位独立设置。市科协机关内设办公室(挂合作交流部牌子)、科普和学会工作部共2个部室。核定市科协总编制13名。

二、事业单位

2009年9月,按照深府办100号文件精神,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深圳市科学馆等三个事业单位划给市科学技术协会管理。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5名,深圳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0名,深圳市科学馆核定事业编制25名。

三、市级学会

市科协成立后,市级学会陆续成立,至2009年,已有市级学会71个,会员10万余人。

四、各区科学技术协会

1993年6月,龙岗区科协成立,事业编1名;1994年3月,南山区科协成立,事业编2名;1994年7月宝安区科协成立,事业编2名;1994年12月,罗湖区科协成立,事业编1名;1995年1月,福田区科协成立,事业编2名;2000年12月,盐田区科协成立,事业编1名。各区科协相继成立,并与区科技局合署办公。

五、科普教育基地

截止2009年底,全市共有国家科普教育基地4个,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12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30个。

历届代表大会/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次代表大会

1982年12月23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次代表大会召开,参加大会代表100多人。市委常委林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黎克强代表市科协筹备小组作的筹备工作报告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市科协*届委员会,选出常委10人,黎克强为主席。

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

1986年6月10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参加大会代表130人。市委副书记周溪舞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黎克强代表市科协一届委员会作的题为《团结一致,努力开拓,为繁荣科学技术,振兴特区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市科协第二届委员会,常委17人,黎克强为主席。

三、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

1992年11月27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参加大会代表225人。市委书记李灏、市长厉有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东、市政协主席周溪舞、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王治国、广东省科协党组书记王秀柔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古可代表市科协二届委员会作的题为《加速科技进步,夺取深圳高速高效发展的新胜利》的工作报告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市科协第三届委员会,常委19人,古可为主席。

四、深圳市科协第四次代表大会

1997年5月20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参加大会代表400人。市委书记厉有为、副书记黄丽满、副市长郭荣俊、中国科协副主席冯长根、广东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周镇宏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古可代表市科协三届委员会作的题为《加大科教兴市实施力度,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二次创业宏伟目标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和修改后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大会表彰了21个科协工作先进单位和89名先进工作者、25名第二届深圳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63篇深圳市科技论文奖获得者。

五、深圳市科协第五次代表大会

2007年4月3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来自各个界别的443名正式代表参加了大会。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邓楠,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齐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省科协主席卢钟鹤,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梁明,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深圳市委副书记李意珍等领导出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四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新一届领导机构。

章程/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章 总则

*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徽

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科协机关/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按照深编135号文件精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与市科技和信息局合署办公调整为单独设置。市科协机关内设办公室(挂合作交流牌子)、科普和学会工作部共两个部室。

一、市科协领导成员

主席、党组书记:周路明

二、内设机构职能

1、办公室(挂合作交流部牌子)职能

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机关的文秘、人事、信息、档案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接待、财务、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党务、纪检、共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往;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地区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在科学技术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优秀科技工作者;负责对各区科协的联系和指导。

2、科普和学会工作部职能

制定全市科普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科普工作,推进全民科学素质教育;指导全市科普基地建设,指导基层科协在社区、企业、学校等开展科普工作;指导全市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负责对市科协主管的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综合性重点学术交流的组织协调工作,促进科技社会团体学术交流;负责全市科普统计工作,促进科技社会团体学术交流;负责全市科普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面向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负责科协的宣传工作及科协系统新闻资料的制作保存,负责市科协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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